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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备用网址行政权力清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 发布时间: 201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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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备用网址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表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清理 意见 是否
涉密
备注
360100LS-CF-001 市粮食局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保留  
360100LS-CF-002 市粮食局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保留  
360100LS-CF-003 市粮食局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
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
收购资格。”
保留  
360100LS-CF-004 市粮食局 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保留  
360100LS-CF-005 市粮食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二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360100LS-CF-006 市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  
360100LS-CF-007 市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必要仓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  
360100LS-CF-008 市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保留  
360100LS-CF-009 市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保留  
360100LS-JF-001 市粮食局 市级储备粮油应急供应 行政给付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备用网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87号)第二条第三项:“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总量平衡,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军粮供应与管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94号)第4.2.2.1第二项第④点:“其他配套措施。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市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送货制,也可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由调入方负担。”
保留  
360100LS-QR-001 市粮食局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认定 行政确认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0号>第四条:“市粮食局负责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负责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确保市级储备粮油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第十条:“市粮食局应当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储、便于加工、设施齐全、科学储存”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择优选定符合粮油安全储备条件的国有粮油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并对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三年进行一次审核。” 保留  
360100LS-QT-001 市粮食局 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的函》(赣府厅字〔2005〕128号)第5.3.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洪府字[2007]43号第14条“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要挂牌落实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粮食安全应急调控需要。”
   
保留  
360100LS-QT-002 市粮食局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变更调整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0号) 第十条:市粮食局应当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储、便于加工、设施齐全、科学储存”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择优选定符合粮油安全储备条件的国有粮油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的粮油必须实行专仓专储,不得擅自变更库点、仓号(油罐)等。如遇仓库拆建等情况需变更调整的,应报市粮食局批准并抄告市财政局、农发行后,方可委托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的其他粮企代储。 保留  
360100LS-QT-101 市粮食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保留  
360100LS-CF-011 市粮食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  
360100LS-CF-010 市粮食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保留  
360100LS-QZ-003 市粮食局 加处罚款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保留  
360100LS-QZ-001 市粮食局 抽样取证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保留  
360100LS-QZ-002 市粮食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保留  
360100LS-JL-001 市粮食局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共性权力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保留  
360100LS-QT-201 市粮食局 行政复议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保留  
360100LS-QT-202 市粮食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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