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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备用网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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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
实施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权种 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 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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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1 |
市粮食局 |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记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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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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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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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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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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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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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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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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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2 |
市粮食局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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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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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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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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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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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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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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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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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3 |
市粮食局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食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发现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统计制度等,或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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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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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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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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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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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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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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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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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4 |
市粮食局 |
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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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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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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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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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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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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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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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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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5 |
市粮食局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没收《粮食收购许可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情节严重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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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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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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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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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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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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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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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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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6 |
市粮食局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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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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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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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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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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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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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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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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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7 |
市粮食局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必要仓储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必要仓储条件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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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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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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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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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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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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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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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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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8 |
市粮食局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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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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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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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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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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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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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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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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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09 |
市粮食局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应回避未回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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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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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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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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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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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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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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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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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JF-001 |
市粮食局 |
市级储备粮应急供应 |
无 |
行政给付 |
1.市场监测阶段责任:加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控。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组织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
调控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发现和掌握已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未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及时提出有效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建议导致应急响应不及时的;
2.未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
3.在市级储备粮应急供应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应急供应市级储备粮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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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建议阶段责任: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依据实际情况,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 |
局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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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粮食调拨阶段责任: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报运输重点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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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应急供应情况的监管,确保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使用安排与计划一致。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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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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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R-001 |
市粮食局 |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认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明确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资格条件。接受局直单位或县区粮食部门提出的承储市级储备粮申请。 |
行业指导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要求不明确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审核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违规、腐败行为,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的;
4.在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腐败行为,将未通过审核的企业认定为具备条件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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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前往企业实地审核。 |
行业指导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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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议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或不予认定为具备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的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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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对认定具备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的企业正式发文告知。 |
行业指导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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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承储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对不再具备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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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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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T-001 |
市粮食局 |
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实际需求,发布确定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公告或通知,明确报名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
调控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报名资质要求不明确,不公开的;
2.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不予受理的;
3.将不具备资质企业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
4.资质审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腐败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洪府厅字〔2007〕94号)第6.4.2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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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名受理阶段责任:及时收集汇总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名单。 |
调控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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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质审核阶段责任:对推荐企业是否具备作为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资质进行审核。 |
调控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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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或不予确认为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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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告知阶段责任:对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发文告知(或通知相关企业)。 |
调控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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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取消应急供应网点资格。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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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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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T-002 |
市粮食局 |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变更调整认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它审批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受理局直企业或县区粮食部门提出的变更调整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申请。 |
行业指导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变更调整申请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审核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违规、腐败行为,审核通过不合规变更调整的;
3.在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腐败行为,认定未通过审核变更调整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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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对变更调整原因进行全面了解,对新申请的库点是否具备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
行业指导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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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调整的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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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定阶段责任:对准予变更调整的新库点正式发文予以认定。 |
行业指导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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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变更调整后库点的跟踪监管。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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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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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T-101 |
市粮食局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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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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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11 |
市粮食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发现的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需要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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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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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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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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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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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CF-010 |
市粮食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发现的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需要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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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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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Z-003 |
市粮食局 |
加处 罚款 |
无 |
共性权力 |
1.催告阶段责任: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草拟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加处罚款的;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未及时催告或申请强制执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加处罚款不开具收款票据并送达当事人的;
4.利用加处罚款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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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若无正当理由,经批准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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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财务审计处经办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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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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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Z-001 |
市粮食局 |
抽样 取证 |
无 |
共性权力 |
1.告知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需抽样取证的,应告知当事人相关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扰、干涉依法取证应负法律责任。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范方法抽样取证的;
2.不将样品及时送检的;
3.不依据样品检验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正确判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4.不依法处置抽取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存在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
|
2、现场抽样阶段责任:抽样取证时,应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场,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3.样品送检阶段责任:及时将样品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因延迟送检导致样品性质改变。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4.处理阶段责任:依据样品检验结果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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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样品处置阶段责任:对抽取的样品依法及时处置,如不宜保存、容易腐蚀变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样品,应遵照公共卫生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置。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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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Z-002 |
市粮食局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无 |
共性权力 |
1.批准阶段责任: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需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
局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范方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2.不将证物及时送检的;
3.不依据证物检验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正确判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4.不依法处置证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存在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
|
2.执行阶段程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调查取证一般程序执行,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3.证物送检阶段责任:及时将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因延迟送检导致证据灭失。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
4.处理阶段责任:依据证物检验结果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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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物处置阶段责任:依据作出的处理决定,对证物可采取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封、扣押等进一步处置。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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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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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JL-001 |
市粮食局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无 |
共性权力 |
1.审核调查阶段责任:对促进全市粮食行业流通发展的信访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形成重大贡献的事实进行调查,提出进行奖励的意见。 |
办公室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信访奖励相关程序的;
2.对有重大贡献的信访疏于审核调查,未能给予相应奖励的;
3.对不应给予奖励的信访给予奖励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存在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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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审核调查结果,经集体研究讨论,对认定为有重大贡献的信访人作出奖励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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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奖励人员名单在局政务网公示。 |
办公室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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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励阶段责任:将奖励决定报市信访局。将表彰证书和奖金等及时送达信访人。 |
办公室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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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对奖励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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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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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T-201 |
市粮食局 |
行政 复议 |
无 |
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或建议。 |
办公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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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
办公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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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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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
办公室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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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履行到位。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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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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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LS-QT-202 |
市粮食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需要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应回避未回避的;
7.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8.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记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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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当事人有关秘密。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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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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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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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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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时限送达当事人。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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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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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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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检查处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