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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施行)第九条。
三、申请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办程序
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2、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六、办理时限
2008年市粮食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时限进行了大幅压缩,从原来15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2009年又把办理时限再次压缩到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处室、人员
受理处室:市粮食局行业指导处
受理地点:红谷大厦B座15楼B1506
责 任 人:袁长峰 办公室电话:83986349
九、投诉监督
受理处室:市粮食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791-8398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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