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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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30
南昌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南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江西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限额货币补贴、市场运作保障、同步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通过拍卖处置企业涉改公务用车,核发企业涉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降本增效,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建立符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制度创新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二)统筹兼顾
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分级制定改革方案,建立相配套的监督检查机制,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公务用车改革应与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共同推进。
(三)注重实效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设置配备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数量,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对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出资监管企业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含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境外国有企业)。
本方案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企业负责人(指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
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有关待遇按合同另行约定,不在本改革范围内。
(二)核定涉改车辆
原则上所有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12座以下中小型客车,以及12座以上19座以下不用于员工接送的中小型客车,一律列入车改。
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可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由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审定。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保障公务交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 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市属国有企业副职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公务出行一律以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
市属国有企业可保留少量车辆用于解决企业应急、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六大集团本部最多可保留3辆,其他集团本部最多可保留2辆,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可保留1辆,其他企业不再保留。
(三) 实行用车补贴
对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含县〈区〉及功能区)内的所有公务活动(应急和重大商务活动除外)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由其本人自理。市域外公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
1.补贴标准。公务用车补贴标准采取不同企业不分类,同一职级实行总额控制、不同岗位适当差别的原则进行核定。原则上划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 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按——元/月标准发放。
第二档 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按——元/月标准发放。
第三档 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元/月标准发放。
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管理的企业副职负责人和重要子企业的副职负责人按——至——元/月,人均不超过——元/月标准核定。
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属国有企业母公司按照不高于第三档的原则进行核定。
2.补贴发放的方式。从取消公务用车次月起,市属国有企业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并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单独列账,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拍卖涉改车辆
对核定的涉改车辆,由市国资委统一下达交车时段、截止交车时间,统一组织选定评估机构,备案评估结果;由市属国有企业母公司或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指定停车场所、统一集中停放,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公开拍卖;由车辆产权单位享有拍卖收益,同时承担车辆评估、拍卖转让等相关费用。流拍车辆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降价重新拍卖或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前提下协议转让。
四、用车管理
(一)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含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 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二)合理控制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按照节约、安全、实用的原则, 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含租赁)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车辆价格18万元(不合车辆购置税,下同) 以内、排气量1.8升(合)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三)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
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 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五、配套制度
(一)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要制订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 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以及管理办法等, 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街接, 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三)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方案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予以严肃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
涉车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成立由主要领导具体负责的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及责任人员,认真按照“车改一套表”的要求,摸清全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数量、类型、价格、使用状态、使用费用以及已经改革取消公务用车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等基本情况。
(二)动员部署
在市车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制定车改具体实施方案。
(三)申报与审核
涉车改企业向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提交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参改人员范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留用车辆数量等内容。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所属国有一级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国资委车改办备案。市属国有企业母公司负责审核下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并报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备案。
(四)拍卖车辆
归集涉改车辆,统一实施车辆拍卖,核发公务用车补贴并执行相关配套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共识,支持改革、促进改革。企业是改革的实施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 确定相关责任人,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到位,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指导与督查
履行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正在开展或者已经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规范。
(三)加强舆论引导
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涉及企业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干部职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