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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备用网址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和要求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
发布时间:
2006-10-18
| 一、 从事监督检查工作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三、 监督检查人员从事检查活动时,必须遵守“五公开”的规定: ㈠公开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㈡公开行政处罚依据,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㈢公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 ㈣公开被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㈤公开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 监督检查人员从事检查活动时,应当着装整齐,举止得体,语言规范。 五、 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 ㈠检查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现场检查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对象或见证人核对后签字和押印; 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 ㈢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查出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和决定。所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用法准确、裁量适当。 六、 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机关备案。 七、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给本级机关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解缴国库。 八、 监督检查人员从事检查活动时,必须做到: ㈠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㈡不得以言代法和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㈢不得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㈣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㈤不得私自留置、处理暂扣财物和抽验样品; ㈥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㈦不得替被检查对象说情,包庇、纵容其违法行为; ㈧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 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行为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㈩不得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被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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