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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备用网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 发布时间: 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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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各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和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执法过错,应予以追究:
(一)索贿受贿、为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的;
(二)调取证据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错案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无故不履行移交、移送手续的;
(七)对应查处的案件拖延不办的;
(八)擅自更改案卷材料,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决定,或不经过审批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及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九)不依法告知或非法剥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擅自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案情,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因越权执法,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二)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私分、截留罚没物品,或罚没物品下落不明的;
(十三)在案卷保存期内,不妥善保管,致使案卷毁损、灭失的;
(十四)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接到有价值的举报、投诉案件线索,不记录、不报告、不查处的;
(二)明知是违法行为而不予以追究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裁定或拒不执行有关组织下发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受到追究。
第七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应当予以追究: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八条  由于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干预人或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的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或拒不改正错误的;
(二)屡次发生错误的;
(三)故意不履行职责的;
(四)在履行职责时有徇私枉法、吃拿卡要、耍特权等情节的;
(五)危害后果严重的;
(六)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力或不经案件审理程序自行作出处罚决定的;
(七)故意干扰或阻碍追究责任的;
(八)对控告、揭发、检举和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参加评比或表彰资格;
(三)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处分;
(四)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
(五)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前款所列种类,视情节可以合并适用。受到吊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八条  因执法过错发生的国家赔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二十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省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五条  被追究人对追究不服可以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在三十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在申诉、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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