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粮食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实全市早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工作,现将《关于在全市开展早稻收购市场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辖区内的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关于在全市开展早稻收购市场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抄报:市政府法制办,省局监督检查处
关于在全市开展早稻收购市场
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实全省早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工作。市局决定,早稻收购期间,在全市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打击不法商贩,取缔无证收购,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市局决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杨小林,副组长:魏小俊,成员:肖和平、熊江波、陈胜杰、杨炘祥,梁文椿、魏小顺、罗凤来、丁军峰、袁长峰、陈洪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行管处,负责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县区粮食局要组织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对辖区的粮食收购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全市粮食收购市场规范有序。
三、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粮食收购企业(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四、检查时间和场所
1、检查时间:2006年7月30日——9月30日。
2、检查场所:主要是粮食收购现场、粮食加工厂、粮食批发市场、火车站、码头等。
五、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
2、收购者是否按《条例》要求规范收购。即: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依质论价,现金结算,异地收购者要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有关收购情况等。
3、受委托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起止时间内是否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是否有停收、限收、拒收、压级压价、克扣农民或代扣各种收费的行为。
六、检查要求
1、各县区要根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组织专门人员、集中力量搞好辖区的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检查。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时,必须做到2人以上持证进行,语言规范,举止端正,并要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事项,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检查人员要做到“一地一记录”,每次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粮食行政执法文书,并请被检单位签字或押印,以存档备查。检查人员对执法相对人存在的重大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作出暂停或取消收购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此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法,谨慎处罚,廉政执法,严禁吃拿卡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