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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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01
南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扎实推进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扩内需项目管理的明确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工程类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民主提出项目,科学评审项目,统筹推进项目,依法监管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库建设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计划、项目稽察和项目后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会计委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竣工建设项目组织工程决算评审及工程财务决算。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计划地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市监察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涉及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建委、工信、城管、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策划开发、组织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实施和对项目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项目的提报和计划
第四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制,凡未纳入市重大重点项目库储备的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不安排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纳入项目库。
(一)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关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规划应明确项目方向,按有关程序报有权机关审查批准。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发布当年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发导则。
(二)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依据上述规划、导则和上级专项部署组织项目策划开发,每季度一次向市发改委(市重大重点项目库管理办公室)申请项目入库,项目单位提交《南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入库申请报告》。申请入库情况定期通报。
(三)市发改委(市重大重点项目库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请入库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报市政府研究。
(四)对市政府同意入库可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为项目单位开具《南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联系单》,并酌情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南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联系单》为项目单位并联履行相关项目前期审查审批手续。
(五)入库项目在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后进入储备阶段。对储备项目必须组织专家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宏观政策环境和轻重缓急等因素进行1—3星级排序,位列最高星级(3星级)的项目应优先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 对申请入库项目的评审,必须全面听取有关县区(开发区)和国土、规划、财政等市直部门以及特约专家、项目单位、所涉利益群体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市发改委(市重大重点项目库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相对固定的项目评审专家队伍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能性;
(二)项目定位与规划以及土地、产业、环保、节能等政策的吻合程度;
(三)项目与项目环境、项目与项目之间的关联情况;
(四)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测算、资金筹措方案的合理性和项目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
(五)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对项目前期工作、运作方式和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未确定的除外)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分别采取市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安排、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后纳入全市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两种方式进行安排。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库储备情况和投资需求、资金来源情况,结合相关文件要求及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建议,每年11月底之前,编制次年度市政府主导投资推进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在征求财政、监察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
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库储备情况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情况,结合相关文件要求及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建议,于每年11月底之前,提出次年度市财政各专项扶持资金计划安排草案,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纳入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每年1月底之前,市政府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项目投资概况以及投资原则、方向和重点说明;
(二)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目标以及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安排(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建设内容等;
(三)是否采用政府融资平台代建管理模式;
(四)年度项目前期经费和项目库建设经费;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发改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不得采用拆分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附送项目库入库评审意见。审批项目建议书遵循即报即批原则。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意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方案;
(三)土地证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四)需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五)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水利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六)涉及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意见;
(七)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市发改委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优化和审查。项目概算投资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或修改初步设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量清单组织审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工程概算。
第十二条 对申请市政府专项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市发改委或者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送项目库入库评审意见。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除指定融资代建外,其他项目单位均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资格认定,会同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单位确定项目管理单位后,项目管理单位可以项目单位名义申请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转向经济报价与诚信评级综合评价的招标模式。
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改变设计、提高标准或增加项目子项原因调增概算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发改委组织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遇下列情形的,项目主管部门可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一)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二)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三)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调整;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其中调增概算10%以内的,报市发改委备案;调增概算10%至20%的,原则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调增概算20%以上的,原则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发改委组织评审,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统计报告和稽察制度,项目单位应每月分别向市发改委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实施进展情况,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与各项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已完成;
(二)工程所含子单位工程、分部及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三)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经过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预验收工作;
(七)重大项目稽察、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市规划局已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其工程结算或财务决算自项目单位申报之日起,市财政局或审计局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项目单位据此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或资产交付手续:
(一)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取得档案管理部门认可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主管机关五年内不得允许前述责任人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标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上述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不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合同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专栏,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每年对公开评议评选出的项目开发、建设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