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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申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 发布时间: 200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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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放心粮油”的申报条件:
1、“放心”产品的加工原料(原粮、原油料)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放心”产品的加工、储藏和运输过程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使用任何对人体有害的非营养性添加剂,无污染、无霉变;
3、“放心粮油”生产加工企业须投产三年以上,大米加工能力日产50吨以上、油脂加工能力日处理油料100吨以上。具备检化验室、检化验仪器和持证上岗的检化验人员;
4、凡申报“放心粮油”大米品牌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色选机、抛光机等大米精加工设备以及计量准确的电子称;
5、已建立一整套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原料入库、生产过程和产品出库必须有数量、质量等指标齐全的原始记录和台帐;
6、“放心”生产企业出厂的粮油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三年内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消费者零投诉。
(二)“放心粮店”的申报条件:
1、实行粮油商品质量把关责任制,严把商品采购、仓储保管、柜台上货三关,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每批进货必须有具备资质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坚持经营有“放心粮油”标志的商品,不经销“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不经销非粮油商品和散装粮、油;
3、诚守“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遵守商业职业道德,严格服务标准,执行国家“新三包”规定,坚持“三为主”商品退换原则,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
4、经营环境整洁、优美,购物条件便捷,商品清洁、摆放整齐、装具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员工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三年内投诉完结率达100%或零投诉。
二、申报、考核、评审办法及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粮油产品及粮店,均可申报江西省“放心粮油”或“放心粮店”;(二)申报企业须提供下列有效申报材料(1~7项为必报)一式三份,县、市粮食行业协会各留下一份,一份上报省粮食行业协会:
1、“放心粮油”或“放心粮店”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当年年检盖章的复印件);
3、产品商标注册证书(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QS证(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经省质量监督检验局认可的粮油质监站出具的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具体名称必须与申报表一致如:标一晚籼米,不可笼统用“大米”作为申报品种);
7、食品标签;
8、获省部级以上名优产品证书或绿色食品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有关材料及其他材料。
(三)申报企业或粮店将上述有关材料先报当地县粮食行业协会(未成立协会的报县粮食局),县粮食行业协会(或县粮食局)签署意见后上报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由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9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所需程序,直至公布。
(四)省粮食行业协会成立江西省“放心粮油”“放心粮店” 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粮食局大楼401室。在收到设区市协会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即组织进行复审考核,同时指定省粮油质监站作现场抽样检测,经评审考核领导小组最后认定通过,“放心”名单将在网上公示十天。
(五)最后认定通过以及网上公示均已合格的粮油产品或粮店,由省粮食行业协会发文通知各相关单位,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放心粮油”、“放心粮店”证书、标志和标牌,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年审、监管与奖惩
(一)获得“放心”称号的产品可使用全国统一的“放心粮油”标志,粮店可挂“放心粮店”标牌。有效期为三年。其中,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三年后复审和重新换证。
(二)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评审考核小组每年对“放心粮油”产品和“放心粮店”进行一次年审。省粮食行业协会委托省粮油质监站和各市、县粮油质监站对“放心”产品和粮店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测并实施监管(省站与各市、县站签订《江西省“放心粮油”、“放心粮店”》质量、计量监管责任状)。
(三)在年审或抽查检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犯国家有关法规的,经省粮油质监站报省粮食行业协会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放心”称号,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由肇事人或企业自行承担。
四、费用标准
(一)综合考核复审费:
1、“放心粮油”产品每个收取2500元,其中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500元,2000元交省粮食行业协会作为评审费、公告费、标牌制作费、证书制作费等;
2、“放心粮店”每个收取1000元,其中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200元,800元交省粮食行业协会。
(二)检测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五、其  他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江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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