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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直单位国家粮食仓库清查工作方案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 发布时间: 20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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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南昌直属库、局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2次常务会议精神,充分挖掘粮食收储能力,有效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根据《江西省粮食局、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粮食仓库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粮发[2014]15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范围。南昌直属库及下属单位局直相关单位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清查内容。未用于装粮的企业粮食仓储设施(不含罩棚仓等简易仓房)的仓容及使用情况。包括:完好粮仓空置、占用或挪作他用等情况,通过维修改造可以继续利用的老旧粮仓使用情况,以及已无法有效利用的死角仓和待拆除、待报废粮仓情况等。

三、清查方式。按照在地原则,局直单位、中储粮南昌直属库先做好自查工作,市粮食局于8月4日开始复查,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国家粮食仓库进行彻底清查。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准备阶段。7月23日前,市直各单位、南昌直属库做好本单位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8月4日前,局直各单位、南昌直属库对本企业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逐库、逐仓进行清查,做到全覆盖、不重不漏。并准确填写专项清查表(见附表1至附表4),于7月31日前将附表2、3、4报市粮食局行指处。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项登记,8月4日前,各单位对开展自查情况、自查结果及企业需整改情况一并在工作总结报告中反映,自查工作总结报告(含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市局行指处。

(三)领导小组复查、整改阶段。8月5日至8月14日前,由市局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带队组成四个小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复查,分工划片督导、协助整改。

 (四)迎接省级复查阶段。8月20日前,做好迎接省粮食局抽查的各项工作。

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及各督导小组,要对清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上报材料均需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两份);电子版发市粮食局行指处邮箱(lsjhgc@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各单位要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根据“有仓必查、查必彻底、仓必装粮”的原则,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亲自带队,确保自查工作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严格认真、不走过场,整改工作及时到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边查边改,完善制度。各单位对本次清查中发现的粮食仓库管理存在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在查改基础上,完善仓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在清查中发现完好粮仓空置的企业,要逐仓登记进行专门反映,用于粮食收储;对完好粮仓挪作非粮用途使用的,要自清查之日起严肃整改,在一个月内必须整改到位,确保粮仓用于储粮需要。逾期未整改到位,影响装粮需要的,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需维修的粮仓要结合“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规划限期恢复储粮性能。

(三)不重不漏、完善统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全面清查,做到不重不漏,认真填报清查资料、整理归档,并按时上报。对已报废粮仓要及时完善注销手续。对已无法有效利用的死角仓和待拆除、待报废粮仓要单独反映,不再列入有效仓容统计。

附件:1.未用于装粮的粮仓情况专项清查基础表

  2.未用于装粮的粮仓情况专项清查汇总表

  3.未用于装粮的粮仓情况专项清查登统表

  4.未用于装粮的民营粮仓情况专项清查登统表

5.占用或挪作他用完好粮仓后续整改情况表

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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