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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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0-22
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党委(党总支):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2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的落实,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各单位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第二条 各单位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二、党委主体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第四条 党委领导班子必须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做到抓具体、抓深入。党委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确保工作落实。
(二)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实在实干实绩的用人导向,坚持“四看一听”的选人用人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三)深化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研究管党治党实践,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若干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防止问题反弹。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倡导并践行真抓实干、深入一线、锐意创新、负责担当、艰苦奋斗、淡泊名利“六种作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持续努力、久久为功,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坚决惩治腐败。全力支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五)推进源头治腐。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规划》和省委、市委、局党委有关源头治腐的相关部署,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七)开展调研工作。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调研工作的主要任务,聚焦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问题,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探索专项巡查,建立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快查快办机制。
(八)加强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大力宣传勤政廉政先进典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引导网络反腐方向,强化廉荣贪耻的社会价值导向。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党委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强化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精心部署。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考察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责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党委常委会议和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批评,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摒弃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掌握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帮助改进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三)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嫉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教育好、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尊重、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坚持议事决策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不搞一言堂和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维护班子的团结和谐,凝聚班子力量。
第六条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体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强化责任担当。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委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二)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三)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三、纪委监督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做到纪检外的工作不牵头,监督工作不缺位。各级纪委派出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和驻在部门党委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监督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协助党委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强化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市委、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监督检查下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牵头单位落实牵头责任情况。
(四)维护党员权益。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检举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工作保障措施
第八条 实行履责情况报告评议制度。各单位党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局党委和局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情况;各单位纪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本党委和局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向局纪委书面述职述廉。
第九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各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与下级主体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形成主体责任清单。
第十条 完善社会评价制度。积极参与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方式,促进各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约谈制度。局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每年一次定期约谈下级单位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的单位,由局纪委负责同志及时约谈其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五、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二)在任期内,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
(三)对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本单位发生大面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
(五)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在任期内,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
(三)对本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的;
(四)对协助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的;
(五)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党委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五条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