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
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按照省、市纪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决定在全局各单位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制定出台防止利益冲突中有关“回避”和“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部门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重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的,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等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工作的。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
(九)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今年2月开始,6月底前基本结束,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1个月)
根据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2个月)
各单位对现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进行清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对行使职权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要带头自查自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向市局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小组报告。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有关人员可以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主动退出或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填报《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局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填报的《登记表》,请于3月31日前报市局监察室审核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填报的《登记表》由本单位监察部门审核留存。此后,《登记表》所填报内容如有变化,应在2个月内向组织报告。
(三)建章立制(2个月)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单位本行业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具体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好关于利益申报、利益回避、利益限制和利益公开等规定。
(四)重点抽查(1个月)
市局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组成工作组,对各单位的专项治理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填报的《登记表》审核把关,对未如实填报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没有严格执行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并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统一思想,全面提高认识。防止利益冲突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推进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加强宣传引导,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放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局中来谋划和部署,积极推动国家工作人员从政道德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安排。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局机关负责全市本系统内的专项治理,按照行业管理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把自查自纠、督促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落实,务求实效。
(三)严格把握政策,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把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下级部门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重点抽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案件查办,推动专项治理。专项治理期间,各单位要在媒体上公布专项治理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对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具体的问题,认真查核,同时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局监察室举报电话83986352;电子信箱:16996082@.qq.com。
(五)加强制度防范,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分析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单位10天内向市局监察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方案中相关概念界定
2、填报重点内容
3《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
4、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承诺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方案中相关概念界定
本方案所指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本方案所指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货币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本方案所指国家工作人员,为全市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方案所指特定关系人,是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附件:2
填报重点内容
1、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的,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等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
4、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7、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工作的。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